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8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迪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迪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迪杰前因犯殺人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一0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及自一0一年十月十六日、一0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一0二年二月十六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至一0二年四月十五日止,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