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妙堂春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彭黃純 人債務人凱年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馬秋介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妙堂春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彭黃純、馬秋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彭黃純、凱年股份有限公司、馬秋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肆拾伍萬零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妙堂春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彭黃純、凱年股份有限公司、馬秋介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 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