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0號原告維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翠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鉦諭林啟富林秀滿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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