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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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甲○○
6弄1樓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詳實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或為不實之說明,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記載無法達成協議之原因係「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請說明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
二、97年1月迄今之收入(含補助金、津貼、薪資‧‧‧等)為何?現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仍為20,434元?其來源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狀載,債權發生之原因係投資失利、上肢重傷害、生活入不敷出,請詳細說明其具體原因。
四、是否有應納入清算財團之財產?若有,請詳敘其種類及價值。
五、是否有保險?若有,請提出全部保單影本、繳納保費資金來源之證明文件。
六、0000000000、0000000000之門號係何時向何電信公司申辦?月租費多少?是否綁約、是否同時購買手機、購機費用多少?又0000000000之門號是否仍有使用?若未使用,其原因為何?若仍有使用,為何申辦2門行動電話門號?
七、請提出⑴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包括證券存摺)封面及完整內頁影本(若未補登請補登)、⑵95年、96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號11樓,電話:00-00000000)所出具之95年1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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