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4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共壹佰貳拾陸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所謂販賣,係指以營利為目的,將猥褻物品販入或賣出而言,不以先買後賣為限,且一有販入或賣出,犯罪即屬完成(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568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罪。被告公然陳列及持有猥褻物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3937、4686號判決要旨均可資參照)。是以觀諸被告於99年3月23日起至同年3月25日21時許為本案警方查獲時止,在密接時間及同一地點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具體情狀,足認被告係另行基於單一營業目的之概括犯意,而實行單一犯罪計畫下具有反覆、延續性質之集合行為,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應另行論以集合犯之一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1、4506號刑事判決參照)。爰審酌被告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影響社會善良風俗,然被告販賣時間非久,造成公序良俗之危害應非至鉅,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共126片,屬猥褻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繼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猥褻之影音光碟名稱│數量│├──┼─────────────┼──────┤│一│DVD無碼色情光碟片(完封)│壹佰貳拾陸片│├──┼─────────────┼──────┤││總計│壹佰貳拾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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