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如某事項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㈠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㈡請提出聲請人之97年1月至99年2月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由任
職公司開立之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包括薪資、其他津貼、獎金、紅利、補助、加班費或其他收入)。
㈢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㈣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⒈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⒉兄弟姊妹是否負擔母親生活費。
㈤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
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乙○○分別列出】:
1.土地、田賦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4.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5.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㈥提出聲請人對下列債權人之「債務餘額為何、借貸日期、現
存實際債務金額、約定還款方式、已還款之數額」之證明文件,如非銀行之債權人並應提出借貸契約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
1.國泰世華銀行
2.荷蘭銀行
3.台北富邦銀行
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5.新光商業銀行
6.台新銀行
7.友邦信用卡公司⒏新市農會㈦請釋明聲請人現是否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薪?若有,其債
權人姓名、債權金額、每月扣款金額及法院、案號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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