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俊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0,500元(計算式:﹝40+58﹞×14500×1/2=710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