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補字第45號聲明人 劉聯興 聲明人 劉聯光 聲明人 劉聯祖 聲明人 劉聯中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劉貴華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