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36號附民原告 劉家宏 送達代收人 劉紹誠 附民被告 蘇嘉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5號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