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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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林明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山林仁川林世川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均勿遮隱)。
二、被告林明山、林仁川、林世川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其中有死亡者,應改行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依法追加為被告。
三、對抵押權人之告知訴訟狀。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佳慧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48 號裁定(111.03.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調 字第 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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