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46號
原告 温承翰
前列2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樺 律師
張宗存 律師
原告 黃欽火 (即何玉燕之繼承人)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何玉燕原委任張宗存律師、蔡宜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原告何玉燕於本件起訴後之111年11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黃欽火、黃耀慶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後,其中僅黃耀慶部分繼續委任張宗存律師、蔡宜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告黃欽火部分並無委任訴訟代理人,惟本院自黃欽火聲明承受訴訟後,相關文書、言詞辯論期日庭期通知,均未送達原告黃欽火,是就此部分容有補行通知原告黃欽火,並通知其到場辯論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