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46號

原告 温承翰

陳文清

陳文能

陳炎樹

林秀惠

廖秀玲

何玉圓

何德昌

劉美燕

何盈慧

何冠頤

何宜蓁

何俊毅

吳美珍

陳永池

陳永豐

陳永勝

詹淑羽

詹文樂

詹忠明

詹建堂

詹建助

詹淇閔

詹騏瞬

詹采翎

黃耀慶 (即 何玉燕 之繼承人)

前列2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樺 律師

張宗存 律師

原告 黃欽火 (即何玉燕之繼承人)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何玉燕原委任張宗存律師、蔡宜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原告何玉燕於本件起訴後之111年11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黃欽火、黃耀慶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後,其中僅黃耀慶部分繼續委任張宗存律師、蔡宜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告黃欽火部分並無委任訴訟代理人,惟本院自黃欽火聲明承受訴訟後,相關文書、言詞辯論期日庭期通知,均未送達原告黃欽火,是就此部分容有補行通知原告黃欽火,並通知其到場辯論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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