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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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翰選任辯護人蔡昆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林志翰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嗣於108年9月24日委任辯護人,並具狀請求再開辯論以與告訴人和解,被告、辯護人及告訴人於108年10月1日行調解程序,並定於同年月17日續行解,是本案非無成立調解之可能,本院為保障被告訴訟上權益及之防禦權之充分行使,爰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