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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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岳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判決正本附表被害人欄姓名「 徐秀春 」應更正為「 徐秀香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108年7月30日之判決正本附表被害人欄姓名「徐秀春」為誤寫,然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全旨,依前開說明意旨,自應更正為「徐秀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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