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小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79號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徐文雄

被告 白光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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