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家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王淑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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