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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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3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4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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