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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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