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39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謝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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