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上訴人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淞程 、 張濬騰 、 張詠甄 、 張志銘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842,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4,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