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菊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而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其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
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
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
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
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759條規
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
權」,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
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不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
定外,並應就遺產全部請求分割,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
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
補充之」。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依上開條文,並有向當事人闡明之義務,惟法院不得代替一
造當事人為訴訟上之主張及舉證,否則有違審判中立;如法院
已曉諭當事人,限期命其依據卷內調查所得,補正當事人適格
之要件,卻不補正,自應由該當事人承擔訴訟之不利結果,不
容其事後以法院未盡闡明義務為由,任意指摘判決違背法令。
經查:依本院調取之陳 葉玉蘭陳秋梅 、被告陳秋菊、被告陳
建同戶籍謄本,及 陳葉玉蘭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陳葉玉蘭尚有其他子女,且其遺產除起訴狀所載財產外,亦
有其他,原告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資料,而知悉其內
容。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而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及同段24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
索引(均應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陳葉玉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
統表。
參酌上開資料,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
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一併自行斟酌有無民法第759條之
情形,而為正當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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