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08號聲請人 黃智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清秋┌─────────────────────────────────────┐│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全球傳動科│彰化 商銀土 │102年6月5日│10,584元│0000000││││技股份有限│城分行│││││││公司 李清 ││││││││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