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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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94號聲請人 林睿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恒義 │臺灣土地銀│102年4月30日│200,000元│DP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002│李恒義│臺灣土地銀│102年5月15日│200,000元│DP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003│李恒義│臺灣土地銀│102年5月31日│200,000元│DP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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