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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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相字第52
0號死者 陳木村 疑施打過量毒品及藥物致呼吸及中毒性休克死亡案件,於相驗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70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274公克,驗餘淨重
0.2701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2年4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聲沒字第476號卷第3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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