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716號原告得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 律師
劉彥廷 律師被告 黃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為其公司之股東,先後於民國101年7月26日、10月12日、102年1月17日,分別向原告以股東往來名義借用新台幣(下同)31萬5000元、10萬元、100萬元,惟逾期未清償借款,原告通知被告履行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除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請款單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本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