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累犯,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因違反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三
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
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