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
被 告 蘇偉
蘇燕芬
蘇家祺 即 蘇振
蘇永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