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金多美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美華 送達代收人 蔡淑玲 被告 王俊雄
張翠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王俊雄、張翠娟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俊雄、張翠娟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王俊雄、張翠娟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