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原告 金鍠勝 貿易商行法定代理人 林靜瑩 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被告 洪振家
張翠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俊雄、張翠娟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惟因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如判決無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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