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65號附民原告 蔡嘉華 附民被告 周家賢
李衣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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