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