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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