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㈠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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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㈠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九號
附帶上訴人裕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良楷 住台北縣中和巿秀朗路三段一二八巷七弄二號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複代理人范惇律師右附帶上訴人與裕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肆佰陸拾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叁佰零肆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蔡翁金針法官高鳳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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