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連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連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連執聲字第十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入監執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司字第○九一○九○三四三七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該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林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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