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及主委資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7號原告丙○○
8原告甲○○
27被告乙○○被告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F區分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及主委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書狀表明本件主張會議有瑕疵之事項,並說明請求法院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