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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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38號上訴人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153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33,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