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及主委資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F區分會法定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因96年度訴字第1077號確認會議無效及主委資格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經本院新市簡易庭核定以新臺幣165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核課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兩造均無異議,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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