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53號聲請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到期日為何年、月、日(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聲請人請求自到期日起算利息,自應表明其於何時提示,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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