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415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一件。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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