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 魏琦峰蔡艷麗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繼承而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呂綺珍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彩霞┌──────────────────────────────────────────────────┐│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6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0─││1│91│││01││0│││││├─┼───────────────┼──────────────┼────┼───┼────┼───┤│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1│110│││02││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