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5號聲請人卓擎技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10月12日屆滿(104年10月11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蔡牧容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婉茹┌──────────────────────────────────────────────────────┐│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烈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中壢分行│104年5月5日│693,000元│AZC二九0一八│││1│ 司吳烈權 ││││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