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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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76號
原   告  陳鶴仁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
罪(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2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
所致之損害,而原告起訴請求之汽車折損費用新臺幣(下同)30
萬元,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
所生之損害,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此部分之訴
自應另徵裁判費。又原告關於上開財物損害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
金額應核定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財物損害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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