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原埔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埔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珍妮
原告與被告 吳海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應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因本件受傷後有須休息1個月及
  提出102年12月、103年1月及2月之薪資證明。
二、主張除疤凝膠修護霜之費用,應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有使用該
  修護霜之必要及購買費用之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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