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瑞平於民國100年12月24日晚間
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由元化路往環北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九和六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不慎與同向左前方 黃文佳 所騎乘、搭載 林俞丞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黃文佳、林俞丞人車倒地,林俞丞因而受有右膝擦傷等傷害(未據告訴);黃文佳因而受有左側脛上端骨折、左側膝前十字韌帶斷裂及左膝外側半月板撕裂傷等傷害。黃瑞平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立即報明其為肇事者,說明事發經過,而自首接受調查,案經黃文佳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偵辦,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文佳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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