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承(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2.326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8.61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承前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18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17號以被告死亡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該案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2.32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8.61公克)係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劉建承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980號提起公訴,嗣被告於103年1月20日死亡,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
317號以被告死亡為由而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而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3包(驗餘淨重2.326公克及包裝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8.61公克及包裝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0
2年12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2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參(見執聲卷第1至3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是應認前開包裝袋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