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原告 黃柏文 被告 劉志遠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95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吳俞玲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