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3號原告 方照明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被告 許啟耀
許嘉哲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被告 蔡佳芬
蔡佩君 蔡玉杏蔡英眉 劉蔡玉祝 蔡吳金戀 蔡秋美 蔡秋玉
蔡坤龍 蔡秋娟 蔡宗煙 蔡曾春妹 蔡素鳳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宗文 被告 蕭能維 律師( 蔡里 之財產管理人)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喜春仁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訴訟代理人 黄左源
郭倍宏 被告 許芳瑞 律師( 蔡開 財產管理人)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二項關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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