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742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