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77號
原 告 陳鴻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方正 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2,72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