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77號
原   告  陳鴻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方正 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2,72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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