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抗告人乙○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周昌賢 律師
吳志勇 律師相對人甲○○即被告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7月
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初始以相對人即被告之居所為「新竹市○○里○○路○段○○○號2樓」,惟經查證後,發現相對人戶籍地址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2樓」,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本院於97年7月31日所為本件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裁定,並聲請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確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是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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