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OO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4日以96年度訴字第430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